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规定
台州律师事务所
2025-05-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的事实由证据证明,证据主要包括:1.公文书;2.司法鉴定意见书;3.职务行为记录;4.私立书;5.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这些证据需经过合法的方式收集,并在诉讼中经过法定的审查和质证程序,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提出证据,法院接受后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进行质证。对于不明确、不足或不真实的证据,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核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据包括下列件:(一)公文书;(二)司法鉴定意见书;(三)职务行为记录;(四)私立书;(五)视听资料;(六)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许可,可以以法定证明材料代替证据:(一)证据形成在特殊情况下,无法自行收集;(二)收集证据会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也可以在开庭时提交证据。法院接受证据后,应当进行审查和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产生的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司法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职务行为记录是指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形成的不转移的文书、物品等;私立书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作或者承认并签名、盖章的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视听资料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显示出证据内容的声带、影像等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书、图画、音频、视频、电子邮件、磁盘、光盘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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