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的事实由证据证明,证据主要包括:1.公文书;2.司法鉴定意见书;3.职务行为记录;4.私立书;5.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这些证据需经过合法的方式收集,并在诉讼中经过法定的审查和质证程序,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提出证据,法院接受后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进行质证。对于不明确、不足或不真实的证据,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核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据包括下列件:(一)公文书;(二)司法鉴定意见书;(三)职务行为记录;(四)私立书;(五)视听资料;(六)电子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许可,可以以法定证明材料代替证据:(一)证据形成在特殊情况下,无法自行收集;(二)收集证据会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也可以在开庭时提交证据。法院接受证据后,应当进行审查和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产生的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司法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职务行为记录是指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形成的不转移的文书、物品等;私立书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作或者承认并签名、盖章的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视听资料是指可以直接或间接显示出证据内容的声带、影像等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书、图画、音频、视频、电子邮件、磁盘、光盘等数据。

相关文章

宁海县看守所地址 江山市看守所地址 缙云县看守所电话 慈溪律师 海盐律师 桐庐刑事律师 宁波海曙区刑事律师 仙居刑事律师 武义法律咨询 绍兴市刑事辩护律师 九江市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刑事律师咨询 九江市刑事律师咨询 淳安县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律师 武义县律师 衢州市律师 九江市律师 永康市律师网 缙云县律师网 宁波鄞州离婚律师 淳安刑事律师 遂昌刑事律师 仙居律师哪个好 宁海律师 金华律师事务所 温岭律师事务所 建德刑事律师 武义律师事务所 三门律师 永康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杭州上城律师 九江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拱墅律师 杭州拱墅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衢州柯城律师 杭州滨江律师 黄山律师 温州龙湾律师 湖州律师 杭州上城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萧山律师 杭州临安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金华律师 杭州萧山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拱墅律师 黄山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宣城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杭州律师